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与必备条款相对应的,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添加的条款。可备条款存在与否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直接无效。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包括:
1、试用期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
2、服务期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法服务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给予相应违约金。
3、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竞业限制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
4、法律规定的其他可备条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