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释义】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应当由当事人处分决定,所以执行程序一般只有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才开始,就是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根据,二是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气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在特别情况下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开始,就是移送执行。大致有三类: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二是民事制裁决定书,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