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下犯罪构成要件的,即可以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1)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毁灭证据,是指妨害证据的显现或者使证据的效力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从物理上损坏作为证据的物体,而且包括隐藏作为证据的物体。伪造证据,是指制作并不真实的证据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应包括变造证据在内,即对既存的证据进行篡改加工,从而变更证据效力的行为。就辩护人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有罪、罪重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有罪、罪重的证言或者作无罪、罪轻的证言;就诉讼代理人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无罪、罪轻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有罪、罪重的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无罪、罪轻的证言或者作有罪、罪重的证言。但并不排斥相反情况,即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相反情况时,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应注意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证人改变以前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犯罪。对属于合法辩护活动范围内的行为,不得以本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本罪。
二、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结果都与证据相关联,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的行为主体特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主体则没有这一特指。前者行为须特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者则没有这一特别的规定。前者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并不包括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结果都与证据有关,其行为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三、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证据都怎么来的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应当有: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体要件。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客观要件: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