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申报书。
2.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3.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4.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6.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