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成都市户籍居民(非成都市户籍居民,至少一方持有有效居住证);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材料
1.双方当事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户籍不在本省或双方户籍在本省但非成都市内的内地居民还应提交金堂县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有效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持军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4.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信息及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需现场签名)。
(1)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1份;
(2)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4)涉及房产归属等问题的,需携带《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