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需要注意下列事项:_x000D_
1、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是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_x000D_
2、涉外案件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_x000D_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_x000D_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_x000D_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