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2021年我县征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规范征兵秩序,畅通监督渠道,防止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现将我县廉洁征兵“十不准”、“十条禁令”监督举报方式和廉洁征兵监督员予以公示,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廉洁征兵“十不准”
1.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上一级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2.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扰合格青年入伍。
3.不准填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论。
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
6.不准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
7.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接收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
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
9.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纠查违规违纪问题。
10.不准换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
二、廉洁征兵“十条禁令”
1.严禁利用职权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征兵事务。
2.严禁私自截留、挪用和私分征集名额。
3.严禁擅自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兵标准、简化征兵程序。
4.严禁违反公开公示规定搞暗箱操作。
5.严禁帮助应征青年编造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
6.严禁单独走访或约见应征青年及其家属。
7.严禁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应征青年及其家属钱物。
8.严禁接受应征青年及其家属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9.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权限私自定兵、随意调整兵员去向。
10.严禁在接送新兵中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