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名份型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义务,仅有继父母子女外在名份,双方无任何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
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关系因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由于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名份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继子女只有继承其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没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二、抚养型
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即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三、收养型
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后收养了继子女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