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