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对于商家欺诈增加赔偿的金额怎么算?
三倍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商家进行价格欺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就是虚假标价,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以虚假的低价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但是在消费者结账时却以高价进行结算。
第二种就是模糊标价,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在做促销活动的时候,以“出厂价”销售商品,但是实际上该商品的的出厂价比其标注的出厂价更低;或者是给商品标注低价,在人购买之后以高价结算,并解释为部分顾客才能销售其低价。
第三种是虚夸标价,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以“全市最低价”等字眼对自己的商品进行宣传,并且误导消费者前来购买,但是其标注的价格却高于同行业内其他商家所标注的价格。
第四种是虚假折价,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以“全场几折”等字样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但是整个商场里只有少数的几件是打了折扣的。
第五种是模糊赠售,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常以“买一送一”等字样进行宣传,但是不会对送的那一份进行标注和说明,消费者进店消费之后,得到的送一却是另一个小物件。
第六种是隐蔽价格的附加条件,这种形式指的是经营者以购物返券的手段对其商品进行促销,但是没有提前告诉消费者该购物券是要加上等值的人民币才可以使用的,进而误导消费者进行循环消费的。
第八种是虚构原价,这种方式指的是经营者使用降价标签标示商品,比如原价一百元,现价五十元的形式进行促销,但是却有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原价确为一百元的交易票据。
第九种是不履行价格承诺,这种方式指的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在某一段时间内,买某种商品都能享受买几赠几的活动,但是在消费者购买了该商品之后却没有得到赠送的。
第十种是质量和价格、数量等都不相符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