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是: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2、“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控或所拥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的,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一、关联企业的特质如下: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2、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3、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二、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总而言之,关联企业是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