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起始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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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期计算规则:根据《刑法》规定,管制刑期折抵比例为1日羁押折抵2日刑期;拘役刑期折抵比例为1日羁押折抵1日刑期;有期徒刑刑期折抵比例为1日羁押折抵1日刑期。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延伸阅读
刑期计算的起点是什么时间?
刑期计算的起点是指刑罚执行的开始时间,其确定对于刑罚的执行和刑满释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期计算的起点通常是判决生效之日或者罪犯被收押之日。具体起点的确定还需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刑期计算起点的确定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同时,刑期计算起点的确定也会受到特殊情况的影响,如刑期中的假释、减刑等情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刑期计算的起点。
结语:刑期计算的起点对于刑罚执行和刑满释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也会进行折抵。刑期计算起点的确定应遵循法律原则,确保刑罚公正执行。在具体案件中,需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刑期计算的起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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