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具体的构成要件没有展开,目前尚无关于该罪的配套司法解释,仅在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文件中有所涉及,但相关内容缺乏系统性与深入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多难点。笔者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结合犯罪构成提出如下观点,期待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