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如公司有可分配的净利润且股东会决议作出了分配方案,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