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在残疾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