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的定义及区别

律师回答
摘要:并案审理和合并审理都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程序。并案审理是同一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事实提出不同诉讼请求,因关联性而决定一起审理。合并审理是不同诉讼主体对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方便起诉对象相同,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合并审理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同一个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起诉对象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了方便,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延伸阅读
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定义、区别和适用条件
合并审理与并案审理是司法程序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区别。合并审理是指将两个或多个具有相同或类似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案件合并成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减少重复劳动。而并案审理则是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合并进行,但每个案件仍然保持独立的判决。合并审理适用于案情相似、当事人相同或有关联的案件,而并案审理适用于多个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用合并审理或并案审理,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高效审判。
结语:并案审理和合并审理是司法程序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其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而合并审理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同一个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了方便,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和并案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和减少重复劳动。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采用合并审理或并案审理,以便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高效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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