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行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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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讨了域名抢注的两种类型: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域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市场判断的基础上注册商标,并在域名升值后转让以赚取差价。而恶意抢注则是指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
一、如何认定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抢注是指对一个已注册过的域名的再次抢注行为。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称为抢注。或者简单地对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域名抢注行为分为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两种。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域名投资是凭借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注册商标,等它升值后再进一步转让,从中赚取差价。这种投资是同样带有风险的,也就是说他可能升值,也可能不升值,而注册是要花费一定资金的,符合投资的一般规则,所以是可以的。
通常正面意义的域名抢注是一种域名投资,比如域名投资人有很有战略眼光,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资源,那么他可以投资那些非常宝贵的域名,甚至在许多有前景的国外公司、国内公司还没有做起来,域名方面也还没做到位的,还有未被开发的时候,就早早占据域名这个互联网高点。当市场成熟的时候,这些域名就可以给他带来丰厚的收益。
而负面意义的域名抢注则是恶意抢注,比如之前腾讯、阿里遭遇到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通过注册有驰名商标企业的关联域名,经营同类产品或是注册之后联系企业高价赎回的,都属于恶意抢注。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评判恶意抢注需要种种调查和评审,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需要严格区分域名抢注中的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
二、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那恶意抢注如何认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恶意抢注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DA、法律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实际上,一些存在潜在价值的域名,往往都早已被人注册,作为一个域名投资者或正要选取一个域名来开展网上业务者,费力去想出或是造出一个能够让大家公认很好的域名实在是难上加难。更多的,应该由前人注册过,而因为种种原因被删除的域名中去寻找,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注册商也与这些域名抢注商达成了协议,从而使得这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也使得个人注册到这些非常有价值的域名的机会减小了很多很多。
延伸阅读
在互联网上,域名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因为它们标识了网站和个体。然而,有些人可能会尝试抢注别人的域名,以获取利润或实现其他不良目的。针对这种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认定域名抢注行为:

1. 抢注行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即以不正当手段抢夺他人域名。

2. 抢注行为还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或名称、标识等。

3. 在实践中,抢注者通常会试图快速注册多个与目标网站相似或相同的域名,并通过各种手段隐藏其真实意图。因此,在认定抢注行为时,需要结合域名注册的时间、域名的数量、抢注者的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4. 对于涉及恶意注册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认定域名抢注行为需要满足上述法律要求。对于涉及恶意注册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结语:恶意抢注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利用不合理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恶意抢注行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分为多种类型,包括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恶意抢注行为,需要严格区分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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