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拟在南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员,年满16周岁的应当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自愿申领。注:南京居住证一年一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南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法律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十一)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辖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在同一省辖市内到其他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