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两个以上的住所的,在哪个住所死亡的,该住所的法院就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若被继承人遗产在多个地方都涉及时,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享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专属管辖表明,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该不动产法院享有管辖权,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应将后立案的或还未立案的案件依法裁定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有多个被告管辖如何处理
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提起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