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査类似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也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文件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归入了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因此,对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形式审查不限于“明显”问题。二是必要手续的审查。此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査相同。类似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实用新型初步审査时对一些属于实质审查必审的明显缺陷进行初步审查。除了保护客体问题、单一性问题、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问题之外,还包括新颖性和实用性问题、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等问题,此外还有是否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