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
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
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