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已起诉离婚的,男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诉。女方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男方也同意离婚,只是对其他事项存在异议的,在应诉时,可以就其他事项提出合理的意见;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在应诉时,应当提供感情未完全破裂的证据,男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