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后怎么处理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2)、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二、劳动仲裁的举证时限是多久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