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首次办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表照片加盖骑缝章),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如申请人未申领身份证的,须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相片的户籍证明,军人只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属代办申请的,被委托人须在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栏签名,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其子女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四、签注种类
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办结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次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次40元
七、温馨提示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前往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