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物抵债有四种情形,具体如下:
1、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3、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4、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以物抵债,须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依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除外。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办理以物抵债,须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依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