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的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携带、运输和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触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分子,情节轻微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会被判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