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