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怎么处理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二、监察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后如何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