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债权清欠是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债务,即债务清偿,称为债权人自身债务清偿。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清偿债务、追偿被侵害利益的一种解决方式。广泛适用于债权人是公民或者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的债务关系、债务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
一、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吗
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会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变化而变化,主债权消灭保证人的责任也会消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是基于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本身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是基于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力。
所以,保证人和次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二、申请法院借款支付令
申请法院借款支付令:1、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家属可以吗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家属。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
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