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章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章。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章: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章: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章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章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