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矿产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是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我国矿产资源税征收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办法对纳税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矿产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为矿业权人或者开采者,具体认定方式则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次,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即按照销售额或价值确定征税标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方式。此外,对于矿井出产本位币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再次,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税的税率和税基计算方式,具体税率依据地区、矿种和应税产品的性质等因素而定,税基则由销售额或价值、计量单位、扣减项目等多个因素综合决定。最后,办法还对矿产资源税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包括纳税申报、稽查审计、行政复议、诉讼管辖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征收矿产资源税的对象为矿业权人和开采者。矿业权人和开采者是指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