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应遵循下述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特殊困难并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仍应均等。第二,根据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之间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自愿协商遗产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