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理可以听证,但是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行政处理,两者是后者包含前者的关系,故此若不是遵守《行政处罚法》来处理行政纠纷案件,那么可以听证与否还有待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理可以听证,具体的听证规定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二、听证程序的主要规则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以上三种处罚较重,可能给相对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作出处罚之前,给相对人一次申辩和质证的机会。至于行政拘留,虽然比不上处罚更重,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了暂缓拘留的救济程序,《行政处罚法》就不再作出听证的规定。
2、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
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笔录是调查结果之一,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这和《行政许可法》中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原则”不同,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笔录是“唯一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在审理时,是可以听证的,但是并不是必然可以听证,任何需要听证处罚案件的审理的,都需要提出书面的请求,行政机关受到此类请求之后需要及时的回复,即使是不同意听证,也需要回复,且在回复的同时需要说明不同意听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