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程序如下: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减刑,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2、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适用减刑;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重要罪犯的减刑和合议庭意见不同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