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公司搬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的,虽然公司搬迁可能有很多种原因,无论是不是公司自愿自主的,都需要和员工进行沟通,要把员工的意愿放在第一位。愿意,合同继续履行;不愿意,提前通知后解除予以赔偿。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员工可以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和进行维权。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方法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综上所述,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确因履行困难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