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主要是对发包人提出的要求。也就是禁止肢解发包。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认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二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从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强调,这种认可必须是书面的,比如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通知、说明等等。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如果看成包工也包料,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专业承包,专业承包是需要发包人认可的,否则效力就有问题。一般的建议是:
(1)购买材料一定是零星的、少量的、辅助的。
(2)在材料交接、进场、入库、使用时,在垫资手续和领款手续上,要写明是代购材料,特别是如果有大宗采购材料的情况,一定要明示为受托代购。
(3)在结算方式上,要尽量避免和工程费计价、取费混淆起来。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
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