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的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为这时候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