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捕诉合一”指的是将批捕权和起诉权归于一个检察官行使。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之下,批捕权由侦监科行使,公诉权由公诉科行使,批捕和公诉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检察官分别承担。而实行“捕诉合一”之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将合并,一个案件的批捕和公诉由一个检察官来完成。
“捕诉合一”合的是人,合的不是程序。一个案件依然要经过批捕和公诉这两个工序。办案流程不变。实行“捕诉合一”之后,对于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而言,从形式上看,律师依然可以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两次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流程没有变化。而事实上,就同一个案件而言,律师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面临的是同一个检察官,我们可以自行脑补一下辩护难度会有怎样的变化。
“捕诉合一"模式下,在形式,上依然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审查,但是,是同一个检查官在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捕诉合一”制度的利弊 捕诉合一制度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个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其目的是建立起一种起诉统帅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追诉犯罪的机制。它是相对现行追诉体制中捕诉分立而言的。现行追诉体制中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经过“侦查部门立案—批捕部门批捕—侦查部门侦查预审—起诉部门决定起诉”等4个阶段。在这里批捕和起诉分别由检察机关内部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捕诉合一制度中则将批捕和起诉两项职能集中由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统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