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养的孩子,若公民无法提供孩子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有权不给予公民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的。因此,若公民在合法渠道收养孩子的情况下建议把有效的资料给予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形式》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