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或损失)。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而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首先应考虑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从收入和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的收益。我国过去对企业评价一般强调利润指标,核算观念更多地侧重收入费用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收入费用观逐步被更为科学的资产负债观所取代。此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是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中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迈出了极大的一步。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上述可以看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收益表债务法的基础上,对差异的处理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另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内容更为广泛。
如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必将日益增多,这必将引起许多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而且资产负债表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处理与披露,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从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具有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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