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现实生活中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以后,应该交给公安机关,最起码也不能占为己有,随便去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若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此期间产生的信用卡消费,应该有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