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