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购债权是指政府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经营机构经营不善时,依法收购居民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法律依据:_x000D_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一(一)_x000D_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_x000D_
1、个人储蓄存款。_x000D_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_x000D_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_x000D_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