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一般在下列部门办理: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
4、以飞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6、其他财产的登记部门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