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播放权是指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这里的传播方式通常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种传播方式。其中,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像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播放权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文学作品,还包括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但是,由于播放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设备等这些国家的财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