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申请人向计划要新建的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议书面申请,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次审查,写出初次审查意见并盖章。
二、政府考察
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备齐、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去实地进行观察调查;
三、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当地或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1、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开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早教中心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3、经验资机构出具的早教中心开办费用验资报告、早教中心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4、民办早教中心发展规划;
5、民办早教中心组织机构,拟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早教中心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8、早教中心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颁发资格证书
以审批同意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