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1)低保户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可按地区低保户标准的35%领取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5%生活;
(3)补助金废除了基础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部分补助金;
(4)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严重残疾人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养老残等特殊残疾人可以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6)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症残疾人护理补贴:
(1)城市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村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
(2)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残疾人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个补贴限额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的精准性,同时加大补贴力度;
3、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全文》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