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怎么认定行为人的具体罪责。只是参加了共谋,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吗?可以分几种情况讨论,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形。
甲因为和丙发生了矛盾,事后甲想报复丙,准备去丙家里实施盗窃。甲与乙商量好了盗窃事宜,五五分成。乙因为缺钱,答应了甲,和他一起偷偷潜入丙的房间。甲在盗窃的过程中,一个人潜入丙的卧室,产生了其他犯罪想法,瞒着乙将丙杀害。
在这一起案件中,甲和乙构成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是甲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乙则只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情况
甲为了打击报复丙,邀请了同样看丙不爽的乙。二人在共谋的过程中,甲得知乙更加恨丙,发现乙想杀害丙,而甲只想抢劫丙,但是甲没有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乙,反而还鼓励乙。甲和乙将丙绑起来后,甲抢了丙的所有钱财,乙准备杀害丙,甲没想到乙来真的,吓得逃离了现场。之后,乙将丙杀害。
在这个案例中,甲确实只是图钱,并没有杀害丙的念头。甲虽然没有实施实际行为,但是存在帮助乙杀害丙的动作(将其绑起来),且没有消除这个动作,属于间接故意,应当认为是共犯。不但构成抢劫罪,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情况
甲想杀害丙,请来了乙一起密谋。两人商议后,准备行动。甲突然看到了丙朋友圈里面和父亲的合照,他想起了自己的父亲,心软了,放弃杀害丙。但是乙按照和甲合谋,如约而至达到丙的住所。等待甲无果后,独自一人杀害的丙。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曾经合谋,但甲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犯罪终止,而乙则认定为既遂犯。
回归正题,只是共谋,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很多情形,共同犯罪中,一般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如果只是合谋而没有实施具体犯罪,无论什么原因,都有教唆犯的嫌疑。教唆犯看上去好像没有实施行为,并不是很恶劣,但也存在例外,比如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张某在第三者叶某的教唆下,竟将自己的亲生子女推下楼导致其坠亡。
在具体的量刑中,从犯、胁从犯都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是教唆犯不存在从轻的可能,大部分案例中,教唆犯本身也是主犯。无论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或教唆犯,他们的共同特征不变,犯罪成员拥有一致的犯意。
共同犯罪中,造成的损害不是单纯地“1+1=2”的关系,有时两个人的共同犯罪会比两个人单独的犯罪更严重。这是因为在犯罪成员的互相“鼓舞”下,其犯罪的恶意会越来越深。对于一些特殊罪名的共同犯罪,有可能还属于加重情节,例如强奸罪等犯罪。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