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自付段分别为:45周岁以下为900元;45周岁(含)至退休为600元;退休以后为300元。如果到达了自负累计额后,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报销具体比例为: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5%,医保基金支付75%;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在职人员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6%、92%;在其它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0%,医保基金支付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