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取财务或价款。其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人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审理案件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